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
查看: 9557|回复: 0
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
南宁一男子伙同他人盗窃电缆

[复制链接]

664

主题

664

帖子

2671

积分

管理员

Rank: 9Rank: 9Rank: 9

积分
2671
跳转到指定楼层
楼主
发表于 2018-9-24 13:45:56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本年25岁的黄某某是百色靖西市新甲村夫,初中毕业后停学在家务农,嫌在家务农辛苦,所以来到南宁打工挣钱。黄某某换了几份工作之后,认识了无业人员王某(另案处理)。两人没有合理经济来源,就想着去偷电缆。上一年11月的某天晚上,黄某某与王某到江南区星光大路38号翻墙进入西园饭馆配电室偷盗电缆。得手后,王某将电缆线销赃获利1000余元,黄某某分得500元。
  第一次得手,两人尝到甜头,本年1月30日凌晨1时许,两人再次来到西园饭馆配电室偷盗电缆。当晚,两人共偷盗BV-50型铜芯电缆42.46米、BV-35型铜芯电缆71.46米、BV-4型铜芯电缆26.6米。后经鉴定,上述电缆案发时价值合计2233元。次日,警方在江南区亭子十一组出租房将黄某某捕获,当场抄获一批作案工具。
  法院审理以为,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,结伙隐秘盗取他人资产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,系共同违法,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犯偷盗罪建立。在共同违法中, 黄某某与其同伙分工合作,活跃实施违法行为,起首要效果,是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全部违法处分。一起,黄某某在2015年2月26日曾因犯偷盗罪被青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,惩罚履行结束后,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,是累犯,依法从重处分。
  黄某某归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,认罪态度较好,对其予以从轻处分。最终,法院依据其违法的现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损害程度,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分金3000元。一起,责令黄某某退赔西园饭馆被盗电缆的经济损失。


回复

使用道具 举报

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| 立即注册

本版积分规则

Archiver|手机版|小黑屋|  

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